德国政府确定新防长人选******
新华社北京1月18日电 德国总理朔尔茨17日确认,鲍里斯·皮斯托留斯将出任国防部长,接替前一天辞职的克里斯蒂娜·兰布雷希特。
在乌克兰危机持续、西方盟友施压德国向乌克兰提供“豹”式主战坦克的背景下,皮斯托留斯履新面临挑战。
恰当人选
朔尔茨17日宣布,下萨克森州内政部长皮斯托留斯将出任防长,他是执掌这一关键部门的“恰当人选”。
朔尔茨说,皮斯托留斯是一名“非常杰出的政治家”,拥有丰富行政经验,多年来参与制定安全政策。“他有能力、魄力和气度,正是领导军队渡过这个变革时期的恰当人选。”
德新社等媒体报道,这项任命“令人意外”,皮斯托留斯并非这一职位候选人中的领跑者。在联邦内阁中,防长一职“不好干”,终结了不少人的政治生涯。不过,皮斯托留斯现年62岁,这对他而言可能不是问题。
皮斯托留斯法学专业出身,上世纪90年代步入政坛前做过律师。他曾出任下萨克森州奥斯纳布吕克市长,2013年起出任州内政部长,与朔尔茨同属社会民主党。
兰布雷希特16日辞职以前,朔尔茨内阁的16名部长为“8男8女”,而皮斯托留斯这名男性防长上任将打破内阁的性别平衡。暂时不清楚朔尔茨是否会按照2021年竞选时的承诺,继续保持内阁“性别平等”。
德国副总理兼经济和气候保护部长、绿党联席主席罗伯特·哈贝克17日早些时候说,他希望朔尔茨能够履行诺言。
社民党、绿党及自由民主党2021年12月达成联合组阁协议。
应对难题
德国政府发言人斯特芬·黑贝施特赖特说,皮斯托留斯定于19日宣誓就任。
德新社报道,皮斯托留斯一上任就将应对向乌克兰提供军事援助的敏感议题,还将推动德军武器和装备现代化升级。
俄罗斯去年2月对乌克兰发起特别军事行动后,朔尔茨宣布设立1000亿欧元防务专项资金,用于德军武器和装备现代化升级。这项计划在兰布雷希特担任防长期间未能顺利推进,如今落在皮斯托留斯肩上。
英国政府14日宣布,将在数周内向乌克兰提供14辆英制“挑战者2”式主战坦克及其他武器。法新社等媒体报道,英国是首个向乌克兰提供西方制造主战坦克的国家。
朔尔茨政府正在权衡是否向乌克兰提供德制“豹”式坦克,德国政坛就是否向乌方提供这种重型武器仍有分歧。朔尔茨认为,德国不应单独向乌克兰提供重型武器,他会同北大西洋公约组织盟友协商。不过,乌克兰和一些西方盟友近期就此向德国施压。
波兰总统安杰伊·杜达17日出席世界经济论坛一场讨论时说:“我们希望并且正在争取为乌克兰赢得更多支持。我们希望一些伙伴、盟友向乌克兰提供坦克。”
杜达11日说,波兰打算向乌克兰提供“豹”式主战坦克。不过,“豹”式坦克由德国制造,波方需要获得德方同意才能交付给乌方。(包雪琳)
(来源:新华网)
强化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******
近日,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》(以下简称《意见》)发布。《意见》提出了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总体要求,并就强化审判职能,健全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提出具体措施,旨在回应中医药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的需求,积极推动构建中医药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。
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瑰宝,对于防病治病、维护人民健康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。从以往司法实践来看,中医药知产案件总体数量偏少、司法解纷选择不足,案件类型集中、保护覆盖不全,审理周期较长、专业能力欠缺等问题较为突出。《意见》作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的专门文件,既全面覆盖了中医药知识产权各领域和环节,又立足实践需要突出了重点和难点,正是为了发挥司法机关职能作用,解决以往司法层面对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不足的问题,推动中医药高质量发展。
《意见》出台后有望产生一系列综合效应:一是审判职能得到强化。中医药高质量发展有赖于有力的司法支撑,《意见》的出台有助于各级法院优化审判资源,让法官在审理中医药领域原始创新、智能制造关键技术、重大科研项目相关案件时,实现“能判、愿判、敢判”,强化司法裁判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,通过纠纷化解机制切实维护中医药创新主体合法权益。
二是提高行业创新的积极性,发挥专利制度共享共建的功能。通过确立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司法导向,加强中医药的专利保护,使中医药企业除了通过“商业秘密”保护外,多了一道“专利保护”的选择,这无疑为部分创新型中医药企业打了一剂“强心针”。同时,随着更多的技术被纳入专利制度框架下进行保护,整个中医药产业交流共进的格局将得到进一步打开,这有利于中医药产业的整体技术革新与进步。
三是有利于建设更高水平的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。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,《意见》从司法层面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,既有利于企业之间建立尊重知识产权、有序竞争的秩序,又能够在全社会营造珍视、热爱和发展中医药的良好法治氛围,有利于形成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合力。
为更好地实现司法对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强有力保护,《意见》出台后,相关部门后续还需要做好相关配套和完善工作:首先,要明确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对象,平衡社会公众与中医药知识产权权利人之间的利益。中医药领域的典籍是公开的,这是属于公众的财富,而其中哪些技术具有独创性,是属于个人的,需要精准识别。可以说,区分“进入公共领域的中医药知识”和“值得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保护的中医药技术”是必须先行明确的要点。在准确识别二者的基础上,司法才能既避免错误保护公共领域知识,也避免错过保护值得保护的技术,厘清中医药知识产权的权利边界。
其次,要注重司法的科学性、技术性。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同时,也需要注意到目前中医药专利领域创造性不足的事实。对司法部门而言,必要时可以通过专家论证等形式征求专业意见,以确保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。
再次,应当完善配套制度。中医药与其他工艺有区别,对中医药而言,国家应结合中医药领域的特点及特殊保护需求,完善针对祖传秘方等对象的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。如建立商标、中华老字号海外抢注预警制度、健全道地中药材地理标志保护制度、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用制度,在现有的中医药品种保护制度下强调行政责任以外的民事救济途径,以及充分利用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等。
最后,解决当事人司法保护的积极性问题。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案件数量少的一个重要原因,就在于当事人选择司法保护的意愿不强。主管部门可以考虑探索通过政策鼓励的方式,鼓励企业主动开展二次开发与上市后再评价工作,进行专利布局,实现新技术、新工艺、新标准逐步产业化,真正让行业主体重视知识产权,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引导中医药市场良性运行的价值。
(作者:邓 勇,系北京中医药大学岐黄法商研究中心主任、教授)
(文图:赵筱尘 巫邓炎)